你有沒有想過,那些企業為我們提供的各種福利,像是旅遊補助、生日禮金、有趣的團隊建設活動,背後是怎麼來的呢?今天,就讓我們揭開這些福利背後的小秘密—職工福利金!
職工福利金,是企業為提升員工福利而設立的資金。它源自於企業對員工全面的關懷和持續的投入。
這個聽起來有些冗長的名詞,其實是每個職場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們常見的福利包括餐飲補助、旅遊補助、家庭日、員工運動會、教育訓練等都是職工福利金可以提供的福利項目之一。
福利金的源頭不僅只有從你的薪水中扣除的那一小部分,職工福利金的來源其實更為多元和深入。它反映了企業對員工幸福的投資,是一種企業文化的體現。
其來源涵蓋了:
這些多樣的來源共同構成了一個穩健而豐富的福利基金,彰顯企業對員工的重視和承諾,從經濟上和文化上支持員工,進而建立起正面的企業文化和價值觀。
在現代企業中,職工福利金的運用變得更加多樣化和靈活。
主要是福利輔助:婚喪喜慶補助、子女教育獎助、員工休閒育樂等。
這意味著,職工福利金不僅是一筆經濟資源,更是一種法律和道德上的承諾,確保員工能夠在工作中得到應有的關懷和支持。不過,也有一些規定需要注意。比如,有些項目是不能用福利金支付的,像是勞保費、健康檢查費這些本應由雇主負擔的費用。
除了傳統的補助和支持外,現在許多企業開始將福利金用於更加創新和個性化的福利計劃。例如,一些企業會用這筆錢來補貼員工的健身房會員費、提供心理健康諮詢服務,甚至是組織家庭友好型活動,讓員工的家人也能受益。這樣的變化不僅提升了員工的整體生活質量,也增強了他們對企業的歸屬感和忠誠度。
另外若公司想將福利金的發放以「禮券」、「提貨券」的方式做發放也是可以的,而需要注意的是像「郵政禮券」這種視為現金發放的形式會受到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 40% 的限制。
「禮券」、「提貨券」因為是兌換物品,則不受到上述 40% 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職工福利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企業的文化和價值觀。企業通過合理且具創意的福利金運用,不僅能夠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還能在員工中建立起積極正面的工作氛圍。
例如:
當員工感受到企業的關懷和支持時,他們往往會以更高的工作效率和創造力回報給企業,從而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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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的員工人數達到 50 人時,便會根據勞福 1 字第 0920016167 號法令成立「福委會」。這個委員會就像是員工福利的守護者,它的成立不僅是一項法定要求,更是企業對員工福利重視的體現。
福委會主要負責管理和分配職工福利金,如前面所提,福委會的運作專款主要來自於:
福委會的成員由員工代表和公司管理層共同組成,他們需要兼顧各方利益,設計出既合理又吸引人的福利計劃。福委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福委會遠不止於組織聚餐或旅遊這般簡單。他們會根據員工的需求和興趣,策劃各種活動,如運動會、健康講座、家庭日等,這些活動不僅豐富了員工的業餘生活,也增進了員工間的團隊合作和公司的凝聚力。
此外,福委會還扮演著員工和管理層之間的溝通橋樑,及時反映員工的聲音,幫助形塑公司的福利政策。
常見的福委會組織的活動類型有以下幾種:
雖然福委會的工作看起來很有趣,但其實也需要很多努力和創意。他們不僅要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還要創造出既有趣又有益於員工的活動和計劃。
透過這些活動,福委會有效地提升了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和忠誠度,進而影響了整個公司的工作文化和氛圍。
職工福利金的運用,嚴格來說,是有規範的。它分為四大類,每一筆支出都是為了職工的幸福考量:
尾牙聚餐,這個傳統的歡慶時刻,通常是由公司來慰勞員工一年的辛勞,而不是福委會的常規活動範疇。因此,尾牙聚餐的費用,自然不適合從職工福利金中支出。
當然可以,但這裡有一個比例上的限制:每年度以現金發放的福利金不得超過該年度收入總額的 40%。這是為了確保福利金的合理分配,讓各項福利活動都能均衡發展。
是的,無論是工讀生、契約工還是外籍移工,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 (註2) 的精神,所有受雇者都應享有福利,這意味著他們也應扣繳福利金。
根據相關法規,職工因故離職,是不能要求退還已經扣繳的福利金的。這部分金額被視為員工享有福利的義務貢獻。
這個情況比較特殊。根據內政部的規定(註3),留職停薪的職工一旦離開工作崗位,原則上是不再享有福利設施的。但如果他們願意繼續繳納福利金,則有可能請求繼續享有某些福利。
根據勞動部的指導(註4),「服務年資」應被視為獎勵措施,不宜作為享有福利的依據。職工福利應該基於合法、公平、普及的原則來執行。
雇主當然可以選擇承擔這部分費用,但這筆錢仍然要以職工薪資的形式列帳,這是法定的規定(註5)。
福委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自行決定補助金額的多寡。這需要經過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會議審議並通過。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3條:無一定雇主之工人,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十為福利金,必要時得呈請主管官署酌予補助。
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相關法規可以通過訪勞動部職工福利線上申請系統來查詢,所有法規資訊都會在此平台更新。
附註資料:
註1.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規定,詳情請見法規資料庫。
註2.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3 條:無一定雇主之工人,應由所屬工會就其會費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十為福利金,必要時得呈請主管官署酌予補助。
註3.內政部 57 年 12 月 14 日臺內勞第 298676 號令:查生產事業職工,如留職停薪離開所從事生產工作場所,自不得繼續享受各項福利設施。留職停薪職工自願繳納福利金請求繼續享受各項福利設施一節,未便照准。
註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 85 年 5 月 16 日台 85 勞福一字第 116372 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85 年 5 月 16 日台 85 勞福一字第 116372 號: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附屬法規之立法意旨,係本自助互助原則,由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共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本 合法、公平、普及,有效原則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服務年資」其本質應屬事業單位為鼓勵、吸引其員工長期留任之獎勵措施,與前開立法意旨不符。
註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 87 年 3 月 25 日台 87 勞福一字第 011007 號函函釋: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提撥規定,係屬法定定額提撥,如貴公司為考慮減輕職工負擔及兼顧職工福利金條例之立法意旨,改由公司提撥,惟該提撥仍應以職工薪資列帳。